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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管理告中央政法委、加强机构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医疗清华公认校花第一名图片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要求,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安全有力保护医患人身安全,秩序营造安全诊疗环境,关于管理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机构现就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医疗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安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秩序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关于管理告

二、加强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医疗不得威胁、安全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秩序清华公认校花第一名图片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医疗机构安全检查人员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九、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公安厅2024年8月2日

编辑:邱潮

编审:黄琪雅 余涛

终审: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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